辽宁省电机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辽宁省电机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规定和《辽宁省电机工程学会章程》,结合辽宁省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和指导专委会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是依据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专业技术领域业务活动的学术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专委会接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在本会授权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四条 专委会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含英文译名);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业务范围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并且该业务范围与本会其他已设立的专委会业务范围不重复; (四)能独立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五)有秘书处所在单位和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专委会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立专委会应由所在学科学术带头人1 人提议,至少 5 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附议,共同向本会提交设立专委会申请报告; (二)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将专委会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请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决议,并向辽宁省科协备案; (三)经理事会决议同意设立的专委会由本会办事机构正式行文批复,并在半年内完成专委会的筹建工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本会设立的专委会全称为“辽宁省电机工程学会 XX 专业委员会”,专委会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条 专委会变更和注销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本会办事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变更和注销,并向辽宁省科协备案。 (一)由于学科发展和专业演化使专委会的设立不再合理,或需要与其他专委会合并或撤销的; (二)二分之一以上任内委员要求解散的; (三)专委会无故两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四)不能履行本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严重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的; (六)其他原因。 第三章 职责与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专委会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的学科发展研究,研究制定学科发展战略与策略,负责制订和实施本学科或专业的中长期学术交流活动规划与年度计划; (二)为本专业的国家、行业的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规划提供咨询、决策服务;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传播科学精神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四)编辑、出版、发行本专业的科技报刊、论文集或专业书籍等; (五)发现、培养和推荐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六)组织开展科技评价以及本专业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制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优秀论文、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的评审和推荐; (八)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并负责管理所属学组。 第九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专委会设主任委 员 1名,副主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成员总数的 15%,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 名,副秘书长或秘书 2-3 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主任委员 1人和名誉委员及顾问若干,但总数不多于 10 人。专委会成员数(仅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原则上不超过 60 人。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的产生和基本条件 (一)专委会委员应是本会会员,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工作作风民主,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热心学会工作,具有开展专委会工作的条件; (二)委员身体健康,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70周岁; (三)学术上有造诣,科技成果突出,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委员构成应考虑专业分布、地区分布、所在企业等各方面因素,并力争有一定数量来自高校的成员。每个单位的委员人数一般为 1 人,秘书处所在单位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 3 人; (五)委员的产生一般由学术带头人推选产生,此后由专委会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任职条件(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委会选举表决产生,选举结果经本会办事机构审核,报本会理事长办公会核准后由本会理事会聘任;专委会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本会办事机构审核后由本会聘任;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学术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的学术带头人,能广泛联系本学科的科技工作者,能领导专委会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三)秘书长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向,在专业和管理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二条 专委会委员任期管理与换届规定 (一)专委会每届任期 5年,与本会当届理事会同期,届满与理事会同期换届。专委会需提前3 个月向本会办事机构提交换届报告或方案,经本会办事机构审核后,按照专委会换届工作流程启动换届工作; (二)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可以连任,但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且最高任职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专委会成员原则上最多在两个专委会担任职务; (四)热心学会工作的知名专家因届满不再担任专委会成员时,可任专委会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委员和顾问,本会办事机构审核后由本会聘任。 第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任期内调整 (一)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调整: 1.本会理事会可决定部分委员的调整,但不得超过原成员总数的 1/3; 2.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者; 3.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专委会活动者; 4.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者。 (二)专委会委员、秘书长调整申请可由专委会提出、本人提出或专委会委员、秘书长所在单位提出; (三)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调整,除执行以上委员调整的程序外,需由全体委员进行民主选举,赞成票超过委员人数的 2/3 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专委会学组建设和管理 (一)根据专业特点和开展活动需要,专委会可自行设立若干学组,及时向本会办事机构报备。专委会应充分发挥学组的积极性,开展高质量的学术活动; (二)专委会学组人数一般不超过 20 人,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3人,学术秘书 1-2人。学组成员优先在专委会委员中选聘,也可适当选聘委员之外的专家、学者,学组成员由专委会聘任; (三)学组在专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应遵守本会及专委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委会秘书处所在单位 (一)专委会至少有一家明确的专委会秘书处所在单位,专委会秘书处所在单位应是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部门,并明确承诺对专委会活动给予充分支持; (二)专委会秘书处所在单位可由专委会提出、单位自荐或本会提出,并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专委会秘书处所在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由专委会提出、专委会秘书处所在单位或本会提出调整意见,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专委会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对专委会秘书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委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履行专委会在设立、任期内调整和换届时委员的审核,批复专委会的组成意见,专委会委员由本会聘任。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专委会要加强学术活动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活动计划的申报、审批制度。按照本会要求向本会办事机构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学术工作计划。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后发布。 第十八条 专委会应严格按照发布的年度学术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类学术活动。如需调整,应提出调整或变更申请,提前 1个月征得本会办事机构同意。计划外的学术活动应至少提前2个月向本会办事机构申报,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十九条 学术活动要体现本会宗旨和任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直接宣传、促销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参加活动、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第二十条 专委会组织学术活动,应提前30 天将活动策划方案等相关材料报送本会办事机构。专委会应及时做好活动总结、成果提炼和新闻宣传工作,将会议纪要、代表签名、活动总结等活动资料,在会后 30 天内提交学会秘书处归档。 第二十一条 学术活动要严格控制活动规模,避免片面追求参加人数,要统筹考虑会议规模、经费开支和预期效果,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主办或协办的各类学术活动须向本会办事机构提出申请,由学会发文,均以“辽宁省电机工程学会”红头字样和编号原则进行编号管理,并注明“辽宁省电机工程学会 XXX专业委员会主办或协办”,加盖学会公章。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经费与财务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学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经本会授权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专委会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不得单独设立银行账号,专委会活动经费与财务管理纳入本会统一管理,由本会办事机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是专委会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专委会的一切经费与财务收支均应先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专委会秘书长,签字确认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会给予经费支持的专委会业务活动要提前做好预算,并纳入本会的预算管理,活动经费应做到合理支出,专款专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好财务结算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须积极配合学会所接受的财务审计的有关工作,按学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评估与评优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所属各专委会应贯彻执行本工作办法,并接受本会办事机构组织实施的评估与评优。专委会综合评估和单项工作评优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各项工作表现突出的专委会。 第三十条 综合评估主要对专委会服务创新、服务社会和政府事务、服务科技工作者、组织建设、对学会贡献度等方面进行定性、定量评估。单项奖的奖项由本会提出,奖励在某项工作上表现突出的专委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办事机构组织专委会的评估与评优工作。本会理事会负责评估结果的复议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研究确定的评估、评优结果提交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优秀专委会奖、对某项工作上表现突出的专委会授予专委会 XXX突出工作奖。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专委会,视为自动放弃评估: (一)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未按要求提交评估资料;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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